根据2008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议定,市物价局对崖城地区自来水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自2008年5月1日起,居(村)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为每立方米1.35元,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非盈利性单位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经营服务性用水终端价格每立方米3.00元。考虑到自来水价格降低后,供水企业负担加重,市政府每年将从财政预算中定额给供水企业补贴50万元,补贴期限由市物价局根据自来水企业年度运营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水务管理部门向崖城供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原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4元降低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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