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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日期:2023-10-23 09:35    来源: 未知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9月5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办法》将如何对水资源取用进行监管?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又将如何简化审批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
严格取用水管理 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施工与投用
      《管理办法》在国家出台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的取用水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基础上,还从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地下水取水许可要求以及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等4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在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管理办法》明确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落实“极简审批” 取水许可审查时限比国家规定减少10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简化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满足日取用地表水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等6种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人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明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等有关管控指标、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管理办法》还积极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规定在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压缩取水许可审查时限也是本次《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根据《管理办法》,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减少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 未经批准进行取水将被追缴水资源费
      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领域,《管理办法》主要聚焦于4个方面:
  一是明确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标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二是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季度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
       三是规定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十个方面。
       四是细化了追缴水资源费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追缴其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实际取水量不能确定的,可以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责任编辑:三亚环农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