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在《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运行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并定于9月1日开始施行。
相比于旧一版的《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前期设计、运营模式、建管双方的职责界定、二次供水的费用分摊及水质处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市二次供水的缺陷与漏洞,为指导我市二次供水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本期,编辑将针对新出台的《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办法》的条款要点进行解读,与各位读者共同讨探与分享。
一是前期介入早,企业操作弹性更高。在二次供水的管理层面上,提前在房屋建筑前期介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能够有效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对后期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产权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报属地供水企业审查。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报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不予供水。《办法》要求供水企业提前介入二次供水设施前期建设,并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得益于《办法》中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规定,我市二次供水的整体建设质量将有效提高,同时企业的操作弹性将进一步增大。
二是移交条件高,接管压力得已减缓。《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而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因二次供水设施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设施交由水企或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目前,东莞水质投诉案件当中,涉及的二次供水水质投诉一直高居榜首。不少小区或楼宇也因此提出了由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要求,而面对二次供水这个所谓的“烂摊子”,供水企业更是陷入了尴尬的局面。对此,新《办法》明确提出,无论是新建或者已建的小区或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前题是该设施必须经企业验收合格。如二次供水水质经检验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必须自行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费用,确保水质合格后才能移交供水企业。《办法》提出的移交条件较高,也使供水企业的接管压力得已减缓。
三是双方职责明确界定,建管行为更为规范。在明确我市二次供水设施今后运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对建设单位(产权人)及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方面,《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产权人)须以协议形式,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及设施清洗消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办法》要求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水质公示等方面的责任,以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四是运营费用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水价不挂钩。在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前题条件,下来涉及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营费用自然而然就成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所关注的焦点。对此,《办法》指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服务费将不计入城市水价,具体的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据了解,受管理水平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市二次供水经营基本处于亏损状态,管理单位积极性进一步受挫。作为以盈利为第一目的广大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若政府部门制定的实际价格不能有效弥补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这不仅不利于二次供水的运营管理,更不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水质处罚更有力度。与旧的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设了“罚则”一章,规定如出现水质不达标、未履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责任等行为,一概处于3万元罚款。
�m��x�`�使漏损率已经达到12%的国家标准,进一步下降的空间依然巨大。如日本东京的供水管网的漏损率仅为3.3%。在国内,浙江省绍兴市2011年供水管网的漏损率为3.7%。保守计算,全国漏损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即可节水至少5.2亿立方米,按水价2.00元/立方米计算,产生的经济效益就是10.4亿元。不难看出,供水管网漏损管理的巨大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使其必定成为一个充满机遇的领域。
国内目前还没有专业的漏损管理服务公司,扶植和培育一批专业的漏损管理服务公司意义重大。国内供水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的漏损管理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供水企业提供漏损管理服务,其市场竞争力无可非议;国内重点检漏、计量等设备的制造商,熟悉设备性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品牌、市场网络效应,由其组建专业化漏损管理服务公司,从提供产品向提供服务转变,也将成为市场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