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动态 >

依法停水,供水企业维权的必由之路

日期:2011-02-21 16:04    来源: 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
    欠费,是供水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欠费停水是供水企业普遍采用的措施。可是自从199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供水条例》以后,供水企业对欠费用户自行停水的做法遇到了问题:企业有权对欠费用户停水吗?
  《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
  1.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由此可见,供水企业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权对欠费用户停水。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一个总称,具体由哪个部门办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水在生产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各地政府对待停水都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从《城市供水条例》和各省市已经公布的地方供水条例来看,其倾向性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欠水费和欠电费、欠气费以及欠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处理的过程是不同的,政府和法规只对欠费停水有着严格的约束。媒体报道《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删除了“4个月拒交水费将停水”的规定,理由是群众意见大。同时媒体也报道了另外一条消息,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欠交水费总额达2.7亿,这个巨额数字在任何企业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无非二条,诉讼或者停水。如果诉讼,2.7亿元的背后将是上万个用水户,这些欠费用户的基本特点是:金额少、户数多,分布广,供水企业将为此作出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的大量付出,巨额的诉讼成本也是企业无力承担的。如果停水,时间短、效果好,可以说,停水是解决拖欠水费问题最为可行的途径,但是要经过批准。《城市供水条例》将这个批准的职能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履行这个职能。
   面对国务院的条例规定,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有的以省、市人大立法的方式确定停水审批部门,有的以政府文件的方式指定停水审批部门,而多数地区尚未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地的供水管理办法,这就使得供水企业在办理欠费停水时缺少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保证水质、水压和不间断供水,这是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供水企业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后,收不到水费就使供水企业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长此下去,供水企业将陷入巨额债务而无力自拔。
      徐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徐州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供水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规范供水企业的停水行为,使徐州市供水企业依法供水,依法停水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首先,根据徐州市尚未制定地方供水条例和供水企业对欠费用户自行停水缺少法律依据的现实情况,徐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积极努力,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向市政府申请欠费停水和违章停水的审批授权,从而解决了《城市供水条例》没有明确具体的停水审批部门的问题,使政府的这一职能落到了实处。
  其次,在取得市政府的授权以后,公用局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城市供水停水审批工作程序》,对供水企业可以申请停水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欠费时间、欠费数量、欠费金额三个方面予以规范,既维护了用户的利益,也保护了供水企业的利益。同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审批的过程也做出严格的规定。供水企业只有在履行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单”的义务和申请公用局监察大队下达“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用户仍不缴费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停水。
  第三,为减少供水企业往来申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公用局专门开发了网络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达到审批程序简便、快捷的目的,给供水企业带来极大的方便。
  至此,困扰徐州供水企业多年的停水合法性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中国水务网)

 

责任编辑:三亚环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