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一(企业被兼并,欠费由兼并企业负责)。北京某木材厂自2000年至2005年3月拖欠水费和污水处理费33万余元,该厂后来被北京某实业发展公司兼并。为了追回所欠水费,自来水集团法律诉讼办公室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实业发展公司,要求其归还所欠水费及污水处理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该实业发展公司承担全部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后来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该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最后,该公司在无证可举、无证可依的情况下撤回上诉,并归还欠费11多万元,剩余的欠费也列出了还款协议。
案例回放二(租户拖欠水费,欠费由房屋产权人负责)。今年3月,宣武区某单位因债务纠纷将房屋出租后,造成水费无人交纳。自来水集团多次向房屋产权人进行催缴,但房屋产权人以缴费义务在租赁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为由不予承担。最后,自来水集团法律诉讼办公室将房屋产权人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不能因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的约定,损害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人负责清租赁期间欠缴的水费。截止到目前,法律诉讼办公室共起诉此类案件4起,一审均已胜诉。
对于自来水小额欠费用户,京水集团今年初首次采取通过邮局寄发欠费告知函后,从今年6月份开始,自来水集团与邮局积极合作,采用信封开窗、数据传输等大量先进技术,由邮局统一印制、寄发这种印有水徽图样的《告知函》,上面写明了用户名称、地址、寄发编号、水表编号和待核实的欠费期间及金额。截止到目前,自来水集团以这种新的寄发形式已先后两批向小额欠费户发送《告知函》1162份,有80户用水户补交了欠费2.36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也为法律追缴欠费工作奠定了证据基础。
责任编辑:三亚环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