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
3.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迁移的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4.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他安全的活动。
5.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采用非法手段造成用户注册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擅自接管取水、装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责任编辑:三亚环农集团